一、事故现场被破坏怎样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有关人员要保护好现场,不得破坏现场。交通事故现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关键。
如果是交通事故一方故意破坏现场的,破坏现场的当事人要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
如果事故现场不是被当事人故意破坏的,而是由于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比如由于暴雨等受到破坏,则由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另外,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如果在现场遭到破坏后,不能举出有力的证据予以反驳,那么要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怎样保护现场
1、应在现场清楚标记停车位置,尽量保持车辆在肇事中的原始状态,并按照有关规定拉紧手制动,开启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尾灯),在制动拖印前置放警示标志牌,以免其他车辆对现场物证的破坏或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然后迅速向警方报案。
2、做好对车辆制动印迹的保护,正确的做法是从路面显示的制动轮拖印迹开始,用粉笔或砖头、石块标记出左半中括号“[”,印迹终点用右半中括号“]”标示。如果事故车辆未移动,只标记制动印迹开始点即可。
3、其他物品的散落痕迹也很重要,应同时用粉笔等进行范围标记,并对大的物品进行详细的标注。比如玻璃、货物等散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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