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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哪些内容,对交通事故鉴定不服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377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鉴定哪些内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对拒绝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暂扣车辆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扣车期限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个月。

二、对交通事故鉴定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认为检验、鉴定结果有问题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具体规定见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以上是关于“交通事故鉴定哪些内容”以及“对交通事故鉴定不服怎么办”等问题的回答,如果您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请律师帮您代理。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构成伤残,需要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是医院,对此可能大家还存在一定误解。这是因为交通事故中所指的伤残,与我们平时理解的残疾不一样,有的伤情养好后,是不会留下残疾的。但是只要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已经达到伤残标准,肇事方就要承担伤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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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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