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服怎么办
(一)作为伤残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二)通过诉讼手段,使法院不予采纳
1、当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对鉴定人进行质询。
2、聘请专业人士对伤残评定结论进行质证。
二、如何申请重新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程序如下:
1、当事人各方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鉴定结果后三日内向事故处理机构提出要求重新申请鉴定。
2、事故处理机构委托其它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伤者进行重新伤残鉴定。
3、交通事故伤者治疗终结后携带事故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就诊资料(包括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X片、CT片、MRI片等影像资料),委托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4、事故处理机构收到鉴定结论后二日内将伤者伤残鉴定结果送达事故各方当事人。
5、重新伤残鉴定的结果为终结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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