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怎样认定
(一)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应着重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1、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定是犯罪。
2、要看行为人有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行为人必须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对该后果负责的条件下,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比如,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但既没有违法交通管理法规,主观上也不具有过失,则应当属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
(二)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其他几种罪的界限
1、要把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罪区别开来。区别的要点在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显然为故意犯罪。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下两种情况历来是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处的。一是肇事后,为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伤者撞死的;二是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而不顾被害人生死,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
2、交通肇事罪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的界限。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且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是故意,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3、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发生于交通运输过程中,与交通工具相联系;后者发生与日常生活中,过失致他人重伤、死亡。
4、交通肇事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区别的要点在于事故发生的时空条件。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原则上限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另外,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求为特殊主体。
此外,交通肇事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是:前罪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法定要求,而后罪没有违规的法定要求。
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形: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3)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2、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情形: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2)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3)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
3、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形:
(1)死亡三人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四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1)死亡二人;
(2)重伤五人;
(3)重伤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
3、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
4、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六人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三)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2、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个月。
3、负事故同等责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4、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他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两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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