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因而产生的费用属于直接损失,应当获得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支付护理费的情形
1、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2、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3、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护理而支出的护理费。
● 护理费计算
(1)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参照其误工收入,按实际减少计算;实际收入过高的,参照劳务市场上,雇佣临时工的一般报酬标准的3倍以下酌情确定;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护理费票据或者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予以计算。
●护理期限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第3款规定,按照下列情况确定护理期限:
1、护理期限应计算值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2、受害人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3、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北京地方法规】
北京高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第12条:受害人在治疗期间或治疗后生活仍不能自理,需要设专人护理的,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或劳动报酬由侵害人承担。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一般按其实际收入损失额计算;实际收入过高的,参照劳务市场上,雇佣临时工的一般报酬标准的3倍以下酌情确定。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标准,可按照当地有关部门公布的家政劳务市场上雇聘临时工护理同类病人一般应支出的费用计算。
第13条:护理人数应考虑受害人实际需要,根据治疗单位提出的护理意见或法医意见确定。
第14条:护理期限应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而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按其可能生存的年限确定护理期限。
【温馨提示】
全国各地护工的护理费不一样。如当事人自己在医院请护工,要获得护理费的赔偿,应当与护工签订合同和提供支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