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扶养人为一人的情形
【案例】
刘某,2016年2月18日,在北京市XX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0级伤残,刘某女儿需刘某和刘某妻子共同抚养,刘某女儿1岁,刘某及女儿均为城镇居民,北京市2015年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52859元。
本案中,刘某的被扶养人为一人,扶养义务人为两人刘某及其妻子,需要扶养年限为17年,由于被扶养人为一人,不存在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859元年赔偿限额的问题。
具体数额计算如下:
第一步:确定刘某应承担的扶养份额,因刘某夫妻二人均有为抚养义务人,故刘某应承担的份额为:52859/2;
第二步:根据刘某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刘某的年实际赔偿数额:52859/2*10%;
第三步:根据刘某女儿需要扶养的年限,确定最终赔偿数额:52859/2*10%*17=44930.15元。
本案中刘某可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为44930.15元。
(二)被扶养人为数人,且未超过年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形
【案例】
李某,2016年3月19日,在北京市XX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0级伤残,李某父亲62岁,李某母亲65岁,且符合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条件,李某兄弟姐妹4人,均有劳动能力,另,李某与妻子育有一女,2岁。李某及其近亲属均为城镇居民,北京市2015年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52859元。
本案中,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人有:李某父亲18年,李某母亲15年,其扶养义务人有4人;李某女儿16年,其扶养义务人2人,在被扶养人为多人的情况下:
第一步:首先要考虑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是否超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52859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李某父亲的年赔偿额为:52859/4*0.1=1321.475,李某母亲的年赔偿额为:52859/4*0.1=1321.475元,李某女儿的年赔偿限额:52859/2*0.1=2642.95元,所有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数额为:1321.475+1321.475+2642.95=5285.9元,因未超过年52859的年赔偿限额,无需考虑超年赔偿限额的问题。
第二步:按案例一的方法计算即可,得出所有被扶养义务人的赔偿为:1321.475*18+1321.475*15+2642.95*16=23786.55+19822.125+42287.2=85895.875元。
(三)被扶养人为多人,且超过年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形
【案例】
李某,2016年3月15日,在北京市X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4级伤残(赔偿指数为70%),李某父亲62岁,李某母亲65岁,且符合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条件,李某兄弟姐妹2人,均有劳动能力,另,李某与妻子育有一对双胞胎,一男,一女,同为2岁。李某及其近亲属均为城镇居民,北京市2015年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52859元。
本案中,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人有:李某父亲18年,李某母亲15年,扶养义务人有2人;李某女儿和儿子16年,扶养义务人2人,
第一步:首先考虑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是否超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52859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李某父亲的年赔偿额为:52859/2*0.7=18500.65元,李某母亲的年赔偿额为:52859/2*0.7=18500.65元,李某女儿的年赔偿额为:52859/2*0.7=18500.65元,李某儿子的年赔偿额为:52859/2*0.7=18500.65元,所有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数额为:18500.65+18500.65+18500.65+18500.65=74002.6元,已超过年赔偿限额52859元。
第二步:在所有被扶养人的年赔偿额超过年赔偿限额52859元的情况下,要分三个阶段计算,前15年和第16年和17至18年。
第一阶段:前15年。被扶养人的人数为四人,即李父、李母、李某女儿、李某儿子;前15年每年赔偿额仅为52859元,四个被扶养人每年应赔偿数额为:李父15857.7元,李母15857.7元,李某女儿15857.7元,李某儿子15857.7元,但其总额63430.8元已超过52859的标准,该阶段直接按年赔偿限额52859元计算即可,扶养人和扶养义务人所能取得的赔偿费用为:52859*15=792885元,具体内部分配要先计算前15年四个被扶养人,每人每年最多能分:52859/4=13214.75元,然后再根据每人的具体情况计算:李某父亲前15年的费用为(两个扶养义务人):13214.75*15=198221.25元,李母前15年的费用为(两个扶养义务人):13214.75*15=198221.25元,李某女儿前15年能的费用13214.75*15=198221.25元,李某儿子前15年的费用13214.75*15=198221.25元;
第二阶段:第16年。该阶段的被扶养人为三人,李某父亲和李某的女儿、儿子。李某父亲的年赔偿额为:52859/2*0.7=18500.65元,李某女儿的年赔偿额为:52859/2*0.7=18500.65元,李某儿子的年赔偿额为:52859/2*0.7=18500.65元,年赔偿总额为18500.65+18500.65+18500.65=55501.95元,已超过年赔偿额52859元,该阶段扶养人及被扶养人所获得的赔偿总额为:52859元,具体内部分配的,按照每人每年最多能分:52859/3=17619.67元(该数字为方便计算笔者直接取整),然后再根据每人的具体情况计算:李某父亲第16年的费用为:17619.67元,李某女儿年赔偿费用是17619.675元,李某儿子的年赔偿费是:17619.67元。
注:具体内部分配可能涉及到小数点后尾数取整的影响,与应取得的赔偿总额可能稍微有差距。
第三阶段:第17年至18年,两年的费用。该阶段被扶养人为一人,即李某父亲;不存在超过年赔偿额的问题,可直接计算,52859/2*0.7*2=37001.3元。
总计:
李某及其被扶养人所能获得的生活费总额为:前15年的792885元+第16年的52859元+第17至18年的李父的赔偿额37001.3元=882745.3元。
李某父亲18年的被扶养费总额为:前15年的198221.25元+第16年的17619.67元+第17至18年的37001.3元=252842.22元;
李某母亲15年的被扶养费总额为:198221.25元;
李某女儿16年扶养费总额为:前15年的198221.25元+第16年的17619.67元=215840.92元;
李某儿子16年扶养费总额为:前15年的198221.25元+第16年的17619.67元=215840.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