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撞伤亲妈逃逸
2017年1月 25 号晚上6点半左右,寿县交警大队堰口中队接到 110 指挥中心指令,在堰口十字路南 300 米处,有一名老人被撞倒了。
民警赶到现场发现肇事车辆已经逃逸,被撞老人头部有伤痕。老人的儿子王某已经赶到现场,准备把老人送往医院。王某与民警交谈的时候,希望民警赶紧找到逃跑的肇事者。

民警通过勘察现场以及查看监控录像,发现一辆三轮车非常可疑。通过走访,民警得知受伤老人的儿子王某在附近开了一家超市,王某也有一辆三轮车。
随着调查慢慢深入,民警发现,王某竟然有重大嫌疑。民警在掌握了一段重要监控录像之后,安排王某的家人以及周边群众进行辨认,最后大家都认定,这个肇事逃逸的骑车人就是王某。事故发生的第二天早上,王某自己来到辖区堰口交警中队自首。
为什么撞倒了自己的母亲,王某还逃跑呢?王某说,这完全都是个意外,因为当时光线不好,他都没有意识到自己撞到了人。
据王某介绍,出事的当天晚上他开三轮车去进货,在路上行驶的时候,他一直不知道自己撞了人。直到最后,王某依然认为,应该是自己骑车的时候,车子刮到了自己的母亲,他当时一点感觉都没有。
王某说,他回家之后,正常忙活家里的事。没过一会,自己儿子跑过来跟他讲,奶奶被人撞了,他第一反应是,撞人的是谁,可抓到了。
直到最后民警找到他的三轮车,并进行痕迹比对,他才知道,自己竟然就是肇事者。意识到自己闹了一个天大的乌龙,王某表示非常后悔。(来源:中国网)
事后发现自己是肇事者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会负那些法律责任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责任认定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损害赔偿重。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费用少则几千块,多则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行政处罚重。按照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刑事责任重。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