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撞亲妈后逃逸
事情发生在今年1月25日18时30分左右,在寿县堰口十字路南500米附近,一名老年妇女在过马路时,被一辆三轮车撞倒,肇事者当场骑车逃离现场。随后路人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将老人送到医院接受治疗。接警后,寿县交警堰口三中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此时老人已被送到医院,现场仅留有一摊呕吐物及若干灯罩碎片,再无其他的明显痕迹。由于事发时天色已晚,周边目击者没有人看清肇事车辆和肇事者的具体情况。根据现场周边的走访调查,民警没能获得有效线索,不过调取事发十字路街道红绿灯监控后,民警看到一辆三轮车事发时刚好经过路口,虽然没能看到其撞倒老人,但结合时间判断该车有重大嫌疑,可该车没有号牌,车主一时无法锁定。
然而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经过辨认,出现在上述监控内的这辆肇事三轮车驾驶位上的男子,竟然是伤者的儿子。对此家人表示,在事故发生时间里,伤者儿子确实是从超市出来,开着三轮车去南侧仓库搬货,正好经过事发路段,但没听他说撞人了。随后民警找到了嫌疑人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现其其右侧灯罩丢失,且右侧车身有明显擦痕,基本肯定为撞人车辆,于是对其该车进行了扣留,并让家人赶紧联系肇事车主前往交警队接受调查处理。
记者从警方获悉,目前伤者儿子王某已主动前往交警队,对其驾车撞伤母亲后驾车逃离现场的事实供认不讳。王某交代说,当时天很暗,自己没有看到撞倒的人竟然是自己母亲,撞人后由于害怕赔偿这才选择逃逸,事后知道自己撞上的是母亲,感觉十分懊悔。所幸经过医院检查,被儿子撞伤的老人并无大碍,此事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