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坐公交车因差1块钱殴打司机

人民网讯,2016年9月24日一大早,丽水市民万女士带着两个孩子在市区丽东新村站牌处乘坐上301路公交车,准备去乡下看望年迈的婆婆。上车时万女士投了4块钱,驾驶员徐师傅告诉她一米二以下小孩只能免票一名,另一名孩子还需要再投4块。万女士有些不满,随后又投入3元钱,因差1元钱,便与徐师傅发生了口角,一怒之下万女士用随身携带的背包砸向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徐师傅头部,致使公交车失控撞至绿化带,造成公交车损坏,车上9名乘客受伤。2月7日上午,丽水莲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万女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赔偿丽水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5528.28元。
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王女士因一己之气全然不顾整车人的安危,用随身携带的背包砸向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徐师傅头部,严重干扰正常的行车秩序,致使公交车失控撞至绿化带,造成公交车损坏,车上9名乘客受伤,幸好没有造成人员死亡,万女士的做法涉嫌触犯破坏交通工具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万女士只为逞一时之气却给他人造成了伤害,也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和经济损失,所以还是奉劝大家,遇事多冷静思考,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