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游览车翻车致34死10伤

新华社消息,台湾东森新闻云2月13日报道称,消防署接台北市消防局通报,13日21时6分许,在台湾公路主干道5号南港系统交流道接3号南下路段,台北市蝶恋花公司一辆游览车翻覆于引道边坡,车内共44人(游客42人,导游、司机各1人),其中死亡34人,10人持续治疗中。记者赶到现场时发现,游览车侧翻在道路旁的沟里,伤员不停地被现场消防人员从游览车中救出,但先后有30人被救出后已无生命迹象未送医。罹难者家属也陆续抵达现场,在旁诵经、助念,现场弥漫悲伤气氛。现场救援结束后,14日零时许游览车被吊车扶正。根据了解,现场车顶与车身分离,不少乘客都是被抛飞出车外。是否因为车龄老旧缘故,目前台北地检署检察官已赶往现场调查。
致多人死亡或涉嫌交通肇事罪
据台湾警方初步判定,翻车事故可能由于司机车速过快所致。该游览车为武陵农场赏樱团返回台北途中,疑因车速过快,直接冲出护栏,翻落边坡。车上游客多为50岁以上。目前已知游览车驾驶员为康姓,于2011年4月15日取得职大客驾照,有违规2件未结,分别是未系安全带及高速公路违规。
肇事司机造成如此严重的伤亡后果,按照大陆的法律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