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拍违停与车主起争执

华商报讯,日前,安康市民王先生发帖称,4月3日晚8时许,一辆白色轿车停放在安康市汉滨区国贸大厦对面的公交站牌处,致使公交车不能正常进站进而引发拥堵。骑电动车路过的王先生看到后,用手机拍下这一幕。此时车主来到现场抢夺手机,并拔走王先生电动车钥匙,要求删掉照片。无奈之下王先生报了警。几分钟后,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西城派出所3名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要了电动车钥匙并要求他删除照片。帖文中称,当时王先生认为公民有权监督交通违法乱停车行为,一位民警称,违法有交警和监控,你是干啥的?并斥责拍照人多管闲事,再不删就带回派出所接受处理。该帖发布后引发热议,不少网友在指责当事车主乱停乱放的同时,也对民警处警态度提出质疑。随后,华商报记者联系到王先生,他表示,民警当时的行为让他心寒。发现交通违法市民拍照监督,没有受到表扬和保护,反倒受到呵斥,他觉得很委屈,“车主辱骂我不在乎,但民警的态度让我觉得,下次再遇到交通不文明行为,我还敢不敢拍照监督?”
出警民警不作为行为属实已被停职
4月3日,华商报记者来到当时处警的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西城派出所,该所张姓教导员称已了解此事,当时民警赶到后,发现双方情绪比较激动,围观群众较多,现场多次调解未果。为避免引发更大的交通拥堵,于是让双方一同去派出所进行调解。据张教导员介绍,市民监督不文明行为应该鼓励,民警本意是希望尽快疏导交通,在措辞上有些激动。目前已将执法记录仪中的视频及相关情况报给上级部门。4月7日,公安汉滨分局通报称,经督察部门初步调查,网友所反映的处警民警不作为的行为属实,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汉滨分局决定对3名处警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接受调查。待案件查结后,向社会公布结果。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这里的“规定地点”包括停车场,也包括临时停车泊位。目前在大型的商场、饭店、体育场、电影院、展览馆、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都设有停车场,还有利用街道、公共广场施划的临时停车场地,驾驶员应自觉将车辆驶入这些地点停放。原则上,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是禁止的,但是本法第33条第2款也作了变通性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因而本条据此作了除外规定。
第2款中的“临时停车”,是指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将车停下等人,有人需要上、下车,车辆短暂停留或随时都可将车辆开走等情况。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划停车线,但只要不是在禁止停车的区域内,就可以临时停车。
对于当事车辆违法停车一事,此前警方已将相关线索移送交警大队,交警大队已对当事人周某的违停行为处以1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