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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校车与大货车相撞 现场惨烈哭声一片

此文章帮助了993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幼儿园校车与大货车相撞

4月26下午3点多,瓦房店红沿河镇达营村村委会附近发生一起意外。一辆载有多名幼儿园学生的校车与一辆满载白色钢管物料的货车发生惨烈相撞,校车中多名学生受伤,幸无生命危险。货车司机受重伤后因抢救无效身亡。目前,事故的具体原因还有待于警方的进一步调查。(来源: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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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起交通事故当中,幸运的是学生们没有生命危险,但不幸的是货车司机因此去世。现代社会车辆越来越多,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愈来愈多。那么,对于交通肇事罪,大家又了解多少呢?

交通肇事罪是《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罪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行为常有发生,那么哪些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呢?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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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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