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男子无牌无证撞死两中学生
针对“安徽阜阳临泉县一男子开车撞死两中学生”事件,5月4日,临泉县公安局通报称,两名死者系临泉二中在校学生,被撞后当场死亡;肇事司机为一名21岁的男子,当晚无牌无证驾驶,并涉嫌酒驾,目前该男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5月4日,临泉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称,5月3日,临泉县交通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未挂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自北向南行驶过程中,与两名行人发生碰撞,致使两名行人当场死亡。经查,两名死者均为临泉二中在校学生。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驾车逃逸。
通报显示,案发当晚,肇事嫌疑人杨某某迫于压力到临泉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投案。杨某某系临泉县人,21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呼气检测,杨某某涉嫌酒后驾驶。
通报称,目前,杨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楚秀网)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
根据交管部门出台标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八种: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总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原因仅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肇事者在肇事行为发生后,害怕被司法机关发现,被追究法律责任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的家属由于情绪难以控制,往往纠集众人对肇事者进行报复,肇事司机在这种情况下的躲避行为与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的行为是有着本质的区别。此外,行为人由于正在执行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在肇事后为继续执行任务而离开现场的行为应不属于肇事后逃逸行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把肇事后逃逸行为与肇事司机因害怕被害人家属的报复不得已采取的躲避行为及因执行紧急任务而不得不离开现场的情况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