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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桑尼亚校车翻车,校车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此文章帮助了292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坦桑尼亚校车翻车

根据中国网山东,5月6日,坦桑尼亚卡拉图地区,一辆载有40多人的校车发生翻车。目前,有超过35名学生和老师遇难。该校车所载的学生为阿鲁沙幸运文森特英语小学的学生。事发时,该车所载的学生正前往卡拉图地区参加校际间模拟考试,并预计考试后前往恩戈罗恩戈罗火山口旅行。

校车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2日批准并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校车”是指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目前,我国能适用于校车事故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和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是这样规定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进一步根据学生的年龄划分出不同的归责原则。第三十八条针对的是十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针对这一年龄段孩子发生的人身损害,法律相应的增加了幼儿园、学校的照管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的原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就是,十岁以内的孩子遭受人身损害,幼儿园和学校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就应当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针对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的情形,该情况适用的是一般过错原则,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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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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