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发生交通事故
2011年12月11日8时28分,被告成某驾驶轿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姚某开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姚某车上乘客原告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原告王某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桂香住院治疗。2012年9月6日司法鉴定所作出伤残鉴定:原告腰4椎体滑脱,腰部活动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拟给予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肇事车辆轿车在事发时正处于被告服务部交强险保险责任期限内。故原告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费用,由被告大地保险平湖市服务部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成某赔偿。
法院判决:一、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51583.58元。二、被告成某赔偿原告王某76927.70元,扣除已支付的62000元,余款14927.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1日8时28分,被告成某驾驶轿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姚某开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姚某车上乘客原告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原告王某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桂香住院治疗。2012年9月6日司法鉴定所作出伤残鉴定:原告腰4椎体滑脱,腰部活动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拟给予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被告成某驾驶的车辆已向被告服务部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故被告服务部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王某而言,由于其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前就存在自身腰椎退行性变,在本次交通事故的作用下,才导致了伤残,原告王某自身体质也是其致残的原因力,经鉴定本次交通事故的损伤参与度50%,故在伤残赔偿金的赔付上应考虑上述损伤参与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51583.58元。二、被告成某赔偿原告王某76927.70元,扣除已支付的62000元,余款14927.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律师说法:发生交通事故 如何鉴定伤残级别?
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交通事故做伤残鉴定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伤残鉴定的地点,可以由受害人方自行选择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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