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热心老外专管交通违规

成都商报讯,成都有个公益心爆棚老外,来中国4年,专找“不老实”司机的“茬”。40岁的彼得是新西兰人,来到中国已有4年,现住成都双流(微博)区。生活中,彼得经常骑着他的电瓶车,穿梭于自家小区附近的几条街,对各种违法驾驶围追堵截、对需要帮助的行人伸出援手。“他像猫,看到耗子就要逮!”6月15日晚9点,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见到了正开着电瓶车回小区的彼得。正如外教Avery所说,彼得是一个大嗓门,身材魁梧,还顶着一头金发,穿着橄榄色的T恤,声音洪亮地和小区门卫们打着招呼。简单的几句寒暄之后,彼得将电瓶车停在路边,准备接受记者的采访。就在这时,一辆白色汽车逆行驶过小区门口,彼得见状瞬间启动“电马儿”,大吼“Hey!stop! stop!”,等记者反映过来,他已经飞奔出十几米远,发动机轰鸣,死死追赶逆行的汽车,很久没有回来。而记者则被晾在了马路边。大约10分钟后,记者在微信里收到了彼得的好友验证,他只在对话框里留下一句:I needed to manage the dangerous driver(我得去对付那个危险的司机)。彼得第一次制止不文明的驾驶行为,是在3年前的一天。当时彼得还在海南工作,他看见一辆出租车没有礼让行人,便上前制止,后来就形成了习惯。在彼得看来,规则就是规则,需要我们每个人遵守,这样才能换来安全与自由:“哪怕有一半的人遵守规则,另一半的人不遵守,也是混乱的。”“中国的公路很漂亮,我家小区门口的公路比惠灵顿到奥克兰的公路还宽敞,但一些司机却对不起这些公路。”彼得说,在新西兰,他们从小就被父母教育要遵守秩序,考驾照也要学习和中国驾校同样的交通规则,很多新西兰人看到违章驾驶都会出面制止:“几年前有个中国老板在新西兰逆行开车,被一个当地人追了好几公里。”彼得说,很多外国人在中国也不遵守交通规则,他曾经逮住过一个闯红灯的美国人,他希望中外友人可以一起努力,让成都的交通更美好。“我会劝那些不文明的司机,大多数人会对我说‘sorry',遇到不听劝的,我就举报给交警。”彼得的微信头像上印着一行英文,他告诉记者自己非常喜欢这段话:“Truth is truth, even if no one believes it; A lie is a lie, even if everyone believes it.(事实就是事实,即使没人相信;谎言就是谎言,即使所有人都信。)”
遵守交通规则共建和谐秩序
一个来到中国的外国居民,都对维护交通秩序这么用心,那些不规矩的司机该反省了!彼得的举动值得鼓励,因为制止违章驾驶,某种程度上是救了其他人。同时,也希望彼得一定要注意安全,遇到危险的情况需要“量力而行”,不要伤害到他人和自己,最好是举报给交管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兼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交通警察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五种。
(一)警告。警告是行政主体对某些有轻微违法的行为人的一种训诫,也叫申诫罚,在所有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它是最轻的一种处罚措施。警告处罚的适用对象是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初犯或偶犯者,并且是情节比较轻微,后果较小的行为。警告处罚的形式多为口头进行,也可以用书面形式。
(二)罚款。罚款也叫财产罚,其特点是对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给予制裁从而达到教育的目的。罚款不影响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活动,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手段。罚款不仅对公民个人适用,对法人也同样适用。罚款应开具罚款收据,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挪用,罚款收据不是报销凭证,被处罚人的单位不得予以报销。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在一段时间内取消违法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资格的处罚方式。它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一种强制性处罚,是一种能力罚。在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它的制裁严厉程度一般比罚款来得重,实质是暂停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驾驶机动车的法定权利。这一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处罚合并适用。
(四)吊销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停止其驾驶资格,两年之内不准重新申领驾驶证的处罚方式。吊销驾驶证也是一种能力罚。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处理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处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处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五)拘留。拘留是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者实施短时间的、拘押于一定处所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手段。拘留属于自由罚或人身罚,也称治安拘留,指的是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处罚主体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同时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