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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人不承担责任 次要责任人如何承担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74人  作者:交通事故律师周晓瑶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车辆追尾,导致人员伤亡。

2012年12月13日9时25分,原告近亲属张某乘坐武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撞上由江某驾驶的货车尾部,致使张巧莲死亡。2013年1月6日,高速交警大队认定,江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货车和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410860元、丧葬费1977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619.5元、交通费和住宿费3000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考虑事故责任和投保情况,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

法院判决:1、被告中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宋某、宋某某各项损失。2、被告道路运输服务互助协会赔偿原告宋某、宋某某等各项损失。

2012年12月13日9时25分,原告近亲属张某乘坐武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撞上由被告江某驾驶的货车尾部,致使张某等三人死亡,两人受伤。2013年1月6日,高速交警涉县大队认定,武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江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货车和挂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刘某,驾驶人江某与刘某系雇佣关系。上述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两份,商业三者险两份;刘某以被告公司名义向被告服务协会交纳相关费用,服务协会出具两份项目单,其中分别载明“三者责任,责任限额500000元”和“三者责任,责任限额50000元”。事故事故发生后,武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本案原告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放弃对武某的赔偿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中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宋某、宋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被告道路运输服务互助协会赔偿原告宋某、宋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律师说法:主要责任人不承担责任,次要责任人如何承担责任

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

1、第一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

2、第二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发生可以是在机动车之间,也可能是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前者的情况下,一般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的部分才根据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而在后一种情况下,一般也是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对于超出责任的部门一般有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对“主要责任人不承担责任,次要责任人如何承担责任”相关案例的介绍。如果出现相关问题时,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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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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