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乘客要求事故无责方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9月23日05时50分许,袁某某驾驶货车在贵遵高速公路上与李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导致袁某某车上乘客邹某某受伤。经交警队认定,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邹某某出院后向法院起诉,要求
李某某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2000元。保险公司主张按照分责并分项限额的原则计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某然无责,但其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而交强险是为了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公益属性,故交强险不应该分责、分项,原告邹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12.2万元限额内进行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机动车行驶这一高危行为的风险,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偿,因此只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不应当区分被保险人对造成交通事故是否有责任以及进行分项限额来对受害人的利益进行限制。保险公司分责分项赔偿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律师说法:事故无责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发生交强事故后,事故无责任方保险公司也要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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