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伤者出院后要求事故方赔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2013年10月18日,蒋某驾驶轿车在广成线1428公里加100米处与池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在贵阳住院8天,在山东住院81天。孙某某出院后,向法院起诉蒋某某及保险公司,要求按山东省标准赔偿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保险公司主张应按贵州省标准计算。
法院判决:不同地点住院,按住院地的标准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某受伤后共住院治疗8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贵州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二审法院认为孙某某在贵阳住院8天,在山东省住院81天,在贵州省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参照贵州省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在山东省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参照山东省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律师说法:事故方应赔偿伤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费用按住院地工作人员出差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的规定,伤者可以要求事故方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费用按住院天数结合住院地机关人员出差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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