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事故全责方死亡 家属要求无责方赔偿
2017年03月03日23时,王某驾驶货车在贵毕公路65KM+800米处与郭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后,又与龙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王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的母亲周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某、龙某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无责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原告作为王某的近亲属,系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所涉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作为本案划分责任的依据。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交强险是为了维护社会大众利益而以法律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故对被保险车辆出现交通事故导致被保险车辆以外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律师说法:事故全责方死亡 无责方应赔偿 赔偿金额不超过交强限限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及第二款“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死者系事故全责方,家属也可以要求无责方承担死亡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交强险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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