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司机无证驾驶致人死亡 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2013年8月30日,黄某某驾小轿车行驶至贵阳市水东路未来方舟路段时与正在道路上作业的环卫工人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某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黄某某无证驾驶负全部责任。周某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因黄某某系无证驾驶,故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被告黄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已向被告太保公司某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太保公司某某支公司依法应承担理赔责任。
律师说法:司机无证驾驶致他人人身损害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司机无证驾驶致他人受伤或死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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