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交通事故问题,拔打免费交通事故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  交通事故资讯  >  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重叠 两种赔偿能否重复享受?

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重叠 两种赔偿能否重复享受?

此文章帮助了694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基本案情:

王某,系重庆人。2006年2月14日,经人介绍到河源某县公路局名下一县级公路改造工地做工。2006年5月24日,施工工地搬迁,设备、工具及人员均由施工用车手扶拖拉机载运。在载运途中,王某因其草帽被风吹走,在没有叫司机方某停车的情况下,擅自下车拾草帽,不幸被手扶拖拉机当场压死,造成交通事故。司机方某因没有驾驶证被拘留。施工单位因没有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愿意就交通事故与王某家属调解解决赔偿事宜。2006年5月30日,王某亲属赶到河源。律师就本案相关的法律问题,给予了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分析:

因司机方某无证驾驶,且人货混载等违章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又因王某是在上班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死亡,属于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工伤。此案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那么两种赔偿能否重复享受?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依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废除,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依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因此,本律师认为,在不同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但本案中施工用车是施工单位(即用人单位)购买,司机方某与死者王某同属于一个用人单位,这种情况明显不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情形,但受害者家属在工伤保险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二者中有选择的余地。哪种赔偿请求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王某家属的合法权益?如果依《工伤保险条例》走工伤赔偿请求之路,因死者王某上无老人可赡养,且儿女皆已成家立业,其家属只能求得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者王某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无其他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依《工伤保险条例》走工伤赔偿程序,施工单位不但不配合,反而会作出一些不利于律师取证的行为。存在律师取证困难、劳动仲栽拖延时间长、增加当事人维权成本等缺陷。而依《道路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王某家属依法可求得丧葬费、死亡赔偿费、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还可求得精神损害赔偿费。二种赔偿请求相比较,依交通事故赔偿显然高于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单位会因慑于劳动行政部门对其违反《劳动法》的处罚,而同意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解决。

处理结果:

2006年6月1日,施工单位派刘某为代表参与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因与王某家属依法请求赔偿数额差距太大,没有达成调解协议。2006年6月2日,律师赶往工地调查取证。找到几个当事知情员工,了解情况并作了相应笔录。在死者王某遗物里,找到了记工册等重要资料,为工伤赔偿请求取得了有力的证据。本律师所取证据,出乎施工单位预料,引起施工单位高度紧张。在还没有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施工单位就同意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交警大队主持下,就赔偿项目和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如果您遇到交通事故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交通事故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交通事故流程

唯有专业才能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如果您遇到交通事故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交通事故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推荐

文道才律师
文道才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专业律师。以专业、公正为其执业理念。
文道才律师一直专注于交通事故纠纷领域的研究与实践。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1206室

交通事故资讯相关咨询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提供免费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服务。

交通事故资讯相关文书

法邦交通事故律师每日为您提供交通法扣分规则,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肇事罪,交通违章罚款等最热交通事故资讯,帮助您快速了解交通事故知识,解决交通事故难题
如果您遇到交通事故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交通事故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交通事故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