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骑共享单车逆行车祸身亡

据悉,这是天津首起因骑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向共享单车运营商索赔的民事案件。
二原告系女孩小马的父母,小马生前未婚。2017年4月14日18时许,小马骑“mobike”自行车沿河西区解放南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规定,驶入与温州道交口。此时,王某骑“ofo”自行车也在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规定的情况下,驶入这个路口。
小马骑自行车超越其右前方王某的车辆时,妨害了王某行驶。小马的右侧与王某左侧接触,致使小马在骑着自行车的情况下向左侧倒地。其身体与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规定驶入温州道路口的一辆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的右侧围板外缘、下缘接触。该大客车右侧后轮碾压了小马的身体和其自行车后轮,造成小马当场死亡。
2017年7月18日,二原告与大客车的所有人某公共交通公司达成结案协议,由该公司赔偿了原告58万元。7月24日,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马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和大客车司机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涉案“mobike”自行车所有人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涉案“ofo”自行车所有人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二原告将王某和上述两家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他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108万余元。
共享单车公司是否要赔偿?
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给予立案受理。
本次车祸事件死者小马负有主要责任,骑单车逆行与同样逆行的王某发生碰撞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而碾压小马致死的大客车也违反了交通信号通行规定,因此事故三方都违反了交通规则是事故的发生原因,而非是因为共享单车的质量问题而致使骑车人发生意外身亡,骑车人也均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而非12周岁以下的儿童,也不存在共享单车一方监管不力致使骑单车一方不合规定而发生意外的情形。如果骑车时购买了意外险,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至于共享单车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我们将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