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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同等责任 车损险怎么赔

此文章帮助了476人  作者:张煜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事故同等责任 保险公司车损险只赔一半

2014年12月7日,张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兴义市鲁屯镇义龙大道长河路口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经交警队认定,张某某和李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车辆经XX保险公司核损,张某某自行支付了修理费34200元。张某某依据车辆修理发票向XX保险公司理赔,XX保险公司仅支付15593元。张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XX保险公司赔偿全部修理费。

法院判决:XX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限额内全额赔偿修理费

一审法院认为车辆损失险是一种损失补偿性的保险,被保险人只能在车辆损失保险限额内获得赔偿。本案被告认可涉案事故为保险责任后,要求保险责任范围应按行政部门划分的责任比例理赔,实际是将保险责任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等同,严重违反了保险人应在车辆损失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权利。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XX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的《车辆损失险》第十一条将车损险等同于责任险,免除了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既不符合车损险的性质,也违背了投保人订立车损险保险合同的目的,无效。

律师说法:保险公司在车损险中按责任比例赔偿的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9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 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 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车损险合同中约定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的条款系免除自己赔偿责任的条款,无效。

以上就是对“事故同等责任 车损险怎么赔”相关问题的解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一定要对证件进行仔细核对,并了解相关法律才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欢迎咨询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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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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