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保险公司按用药类别赔付医疗费 垫付方不服诉至法院
2014年12月7日,XX公司驾驶员查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兴义市鲁屯镇义龙大道长河路口处时,与由陆某某驾驶越过路中心隔离绿化带横过道路往鲁屯方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陆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查某某和陆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陆某某在事故中受伤,XX公司垫付了其医疗费9837.35元。XX公司依据医疗费发票向XX保险公司理赔时,XX保险公司仅支付8737元。XX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保险公司全额支付垫付的医疗费。
法院判决:XX保险公司全额支付医疗费
陆某某因本次保险责任事故受伤后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医疗单位如何用药,需根据伤者的实际伤情及诊疗规范进行确定,如限制救治伤者的医疗用药,不利于医院对伤者进行抢救和治疗。被告提出按用药类别进行赔付医疗费的辩解意见与交强险在责任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的立法精神不符,亦违反法律对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保险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的强制规定,故不予采信。
律师说法:保险公司按用药类别赔付医疗费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用应在保险限额内全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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