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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相碰摔伤乘客 责任难分两车主共同担责

此文章帮助了261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基本案情:

9月19日,云南省龙陵县法院对一起因两车相碰引发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以混合责任判决由被告赖某树、德宏州奥环水泥有限公司各赔偿原告何某37万余元的赔偿。德宏州奥环水泥有限公司赔偿的份额由天安保险有限公司德宏支公司在其投保额中承担清偿。

2007年12月2日,原告何某宝乘坐被告赖某树驾驶的云MG949号两轮摩托车由腾冲驶往龙陵方向。13时左右,当车行至龙腾线K5+150米处时,与被告徐亮驾驶德宏州奥环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云N07032某货车相会,由于该路段正在扩修,右道无法通行,两车在狭窄路段会车时,摩托车摔翻,致使原告何某宝倒地造成腰骨折截瘫。经鉴定,何某宝为一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龙陵县交警某队进行了现场勘查,由于两车无挂擦痕迹和路段的特殊性,作出无法划分双方责任的结论。

伤者起诉二被告到法院:

2008年4月16日,原告何某委托律师将赖某树、徐某、德宏州奥环水泥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投保的天安保险有限公司德宏支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赖某树、徐某驾驶车辆在右道无法通行的情况下强行会车,是造成原告何某宝身体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虽然双方主张属于对方的责任,但都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原告何某宝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也是产生损害结果加重的原因。按照公平原则,三方都应承担责任,即被告赖某树、徐亮各承担45%的赔偿责任,原告何某宝自行承担10%的责任。

由于被告徐某系德宏州奥环水泥有限公司职工,其行为是该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职务行为,其赔偿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某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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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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