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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第一天就出险,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480人  作者:重庆交通事故律师周晓瑶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新车第一天就出险

  2015年2月,张某前往某4S店提取自已购买的某牌小型轿车。被告张某当天在4S店的保险公司办理点当场办理了交强险和50万元含不计免赔的商业险,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2月10日零时起至次年2月9日24时止。2015年2月9日下午13时许,张某驾驶该车因找停车位未确保行车安全,碰撞到行人章某,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负全责。对于该案保险公司是否要履行理赔责任产生了分歧。

  法院审理:事故未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张某出事故未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理赔责任。

  律师说法: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偿

  首先,根据《保险法》及《合同法》之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时间段。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而定。

  其次,在保险公司业务员明确告知投保人保险期限及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后,双方在收到保单均无异议。在保险责任始期届至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论是否收取保费或者或者已签发保单或其他凭证,均不负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理赔责任。

  以上就是新车第一天就出险,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偿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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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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