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女童在路面下死亡被发现 系驾驶员违规操作所致
2017年8月11日20日许,公安机关接到禹会区长青乡周蔡村一名4岁女童丁某某失踪的报警,立即组织多方力量开展全面的搜寻。8月13日上午,搜寻人员在离失踪女童家约20米处一正在施工的道路水稳层中发现其遗体。遗体被发现后,禹会公安分局立即调集警力开展现场勘查、遗体勘验检查及走访调查工作。市公安局同时指派刑侦、刑事技术、合成作战民警指导破案。
经查,8月11日17时许,在蚌埠市兴中路毛郢段道路施工摊铺水稳层作业时,参与施工的自卸车驾驶员韩某某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使在工地独自玩耍的女童丁某某被卸下的水稳材料掩埋,未能及时发现,致女童不幸身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韩某某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韩某某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新闻来源:中新网)

施工车辆致人伤亡 是重大责任事故还是交通事故
在道路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施工车驾驶员操作不当而导致的伤亡事件一直屡见不鲜,此类案件中,对于驾驶员的行为应该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还是交通事故也一直以来都饱受争议。我国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交通肇事罪都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肇事罪要求行为人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并产生了严重后果,违章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重大责任事故要求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该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最终引起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所以,施工过程中施工作业车辆导致的伤亡事故可能是交通事故,也可能是重大责任事故。要以驾驶员的车辆是在行驶过程中的操作还是停车过程中的安全操作为判定的依据,还要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等综合判定。相关的具体问题,欢迎您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