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闯红灯拒不配合弄伤交通协管员
8月18日下午,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东大队组织警力在路面继续进行日常整治和疏导,17时50分许,晚高峰到来,在静兰大桥桥头,杨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后座搭载着女乘客经过路口时闯红灯行驶,此行为危险又违法,协管员张仲华随后将杨某拦下。正当协管员要对杨某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时,杨某却拒不下车,也不肯听协管员说话,并情绪失控地拿出U型锁对协管员叫嚣,在后座女友的劝阻下,他才放下锁头,但仍然要推着车辆前行,不听从协管员的指挥。
当时,这名交通协管员着装合格规范,但杨某还是戳着协管员手臂反问道:“你是什么人?你是警察吗?是警察你就拿证出来!你是什么东西我问你!”杨某推着车继续要离开,协管员按着电动车车头,请其配合,在这个过程中,杨某一边大叫一边突然加速,协管员受到车头的冲力,跌倒在地,造成左小腿受伤。整个过程持续了20多分钟,期间,也有群众对杨某的行为进行劝阻,但杨某全程都处于情绪失控状态,最后,在几名警力的配合下,将其控制,并移交新城派出所处理。
随后,杨某交代,当天他是搭载着自己的女朋友路过,车也是女朋友的,他以为自己闯红灯不会有事,没想到被交通协管员拦了下来。对于自己失控造成协管员受伤的行为,杨某也表示后悔。
8月21日,从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新城派出所获悉,杨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日。(新闻来源:中华网)



被拘留5日有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此事件中,杨某拒不配合交警并弄伤交通协管员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会受到罚款和拘留的处罚,但是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为了他人也为了自己的安全,在路上行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一旦违法违规行为被交警发现制止,也一定要积极配合,吸取教训。还有交通方面的具体法律问题,欢迎您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