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交通事故受伤后不堪忍受自杀身亡的赔偿争议
2011年5月25日上午8时许,在南京市玄武区北安门街80路公交车站站台附近,四原告的亲属杨某被被告高某所驾驶的苏amr090号汽车撞倒,致杨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当天,杨某被送至南京军区总院住院治疗。2012年1月2日,杨某因交通事故抑郁症服药自杀死亡。原告杨某之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44875元。其他费用无争议。
法院判决:交通事故系死亡的间接原因,赔偿比例应综合考量各原因力的大小
本院认为,民法上引起损害后果的原因可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其均应纳入民事损害赔偿的范畴内考量,但间接原因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较弱。综合考虑本案因素,交通事故对杨某死亡结果的原因力比例以15%为宜。对死亡赔偿金,因交通事故发生前杨某已在南京市市区生活多年,并以非农收入为其生活来源,其生活来源地及生活消费地均在城市,故原告按2011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41元的标准主张死亡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杨某死亡时已满69周岁未满70周岁,故死亡赔偿金应计算11年。因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对杨某死亡结果的原因力比例以15%为宜,故本院支持死亡赔偿金43462.7元(26341×11 ×15%)。
律师说法:对交通事故受伤后自杀身亡的情形,应如何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比例?
在民法上,侵权行为引起损害后果的原因可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其中,直接原因是没有介入其他人的行为而直接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而间接原因是指介入其他人的行为而直接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均应纳入民事损害赔偿的范畴内进行考量。鉴于间接原因对损害的发生不起直接作用,而往往是偶然地介入了其他因素,并与这些因素相结合,才产生了损害结果,所以,尽管间接原因与损害后果之间也具有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确定其赔偿比例时应综合考量各种原因及原因力的大小进行酌定。就本案而言,受害人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因不堪忍受而自杀身亡的,故交通事故仅是引起受害人自杀身亡的间接原因,法院在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及比例时,应首先结合各方因素来确定其原因力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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