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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

此文章帮助了3033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

你办4月12日(国法函(2005)52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一条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分别适用于以下不同的情形: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2013新交通规则还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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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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