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20元过路费大闹收费站

据介绍,该男子驾着一辆小车晃悠悠驶入收费站后,递交了过路卡后,收费员告诉他要缴35元的通行费。一听到35元,该男子说应该只交15元,怎么会多收20元?他拒绝缴费,并找收费员理论。理论中,该男子身上酒气较重,收费员怀疑其可能涉嫌酒驾,于是设法稳住并悄悄报警。省高警崇阳大队民警赶来,发现其身上酒气熏天。看到了民警,该男子则称自己不是驾驶员,也拒绝提供证件。通过收费站监控显示,22日下午4时许,该男子驾着一辆白色小车呈“S”形驶入收费站,期间还差点撞到了花坛。缴费时,其下车找收费员理论,并试图扔下车辆徒步离开,被收费工作人员拦住,还准备到其它车道阻拦出入车辆。民警赶来后,该男子拒绝配合检查,民警从其车内找出身份证,原来其姓阮,今年43岁,阳新人。阮某当时拒绝酒精呼气检测,后法医对其体内抽血检验,其酒精含量达243.2mg/100ml,超醉驾标准三倍以上。“哎,惹大事了!”阮某酒醒后直悔恨不已,他介绍,他于22日中午和几名老板喝了酒,原本是从阳新龙港上高速到三溪收费站下,一般都是15元,哪知道喝“飘”了,一下多开了30多公里跑到通山来了,哪知酒喝多了,认为自己没有走错站。23日,其因醉酒驾驶被刑事拘留。
醉酒驾驶怎么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立案标准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限制了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二)量刑标准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