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远光灯担责
22日的通报会上,宜宾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负责人公布了此案件的视频证据、监控调取情况等材料,交通事故所涉面包车、货车驾驶员,被撞身亡行人的家属等均到场。
通报称:8月20日晚8时50分左右,刘某驾驶车牌为“川QMH9**”的面包车,从宜宾城区开往翠屏区李庄镇,途经新宜长路11KM+500M处,与童某驾驶的由宋家开往福溪的车牌为“川Q526**”的货车交会时,面包车与在路中行人曾某某相撞,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事后,宜宾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调取资料等认定,刘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操作不当,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童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与对向车道会车时使用远光灯影响会车车辆安全行驶,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宜宾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负责人介绍,此案是四川全省首例因灯光使用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而担责的案件。夜间会车时,对方车辆使用远光灯已经成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公害。希望通过公布此案件向全社会驾驶员倡导:“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自觉正确使用远光灯。”
错误使用远光灯为何担责
绝大多数交通事故认定的时候都不会将远光灯车司机的责任进行认定,故导致很多驾驶员认为比如违规鸣笛、胡乱使用远近光灯等非接触行为一般不会担责。这一事件中交通事故的认定实际是给广大驾驶员提了一个醒,即使非接触的违规驾驶行为,也会被判定担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在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因此,郭刚律师提醒广大司机,滥用远光灯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而引发交通事故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夜间行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将被扣1分并罚款50元至100元。“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其它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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