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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过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该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397人  作者:武广有律师  来源:法邦网

车辆未过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该如何认定?

2013年,李某驾驶的轿车与赵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赵某受伤。事后查明,摩托车车主赵某属于无证驾驶,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次要责任。另外,李某为钱某雇佣的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虽为刘某,但实际车主为钱某所有。事后,赵某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钱某和肇事司机李某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统统告上法庭,要求索赔3400余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首先赔偿,超出金额由二人按责承担

本案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赵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赵某和钱某按责任比例承担。刘某虽为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钱某雇佣的驾驶员,其造成的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雇主钱某承担。

律师说法:转让车辆,买卖双方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原车主刘某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钱某,买受人钱某才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实际享有者,所以买受人钱某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原车主刘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以上就是对“车辆未过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该如何认定”案件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相关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来电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在调解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任何以欺诈、胁迫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无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该调解协议对当事人都具有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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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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