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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上倾倒、遗失物品造成他人的损害,道路管理者是否有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19人  作者:武广有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因道路上倾倒、遗失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012年12月16日,胡某驾驶的轿车与同行在这条路上的由王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在公路上相撞,致使王某驾驶的重型货车上的乳胶桶倾倒,其中乳胶泼洒在公路上。胡某和王某也并没有重视其情况而后胡某和王某从道路边取土覆盖乳胶沾染的路面后撤离现场。次日凌晨,张某下了晚班骑电动车回家时经过乳胶泼洒的路面时因为道路滑失去平衡而跌倒受伤。张某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公路管理站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个被告共同承担其医疗费等计20107.88元

法院判决: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道路管理者应承担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同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公路管理站行为人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遂判决两个被告承担责任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计20107.88

律师说法: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尽到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地属公路管理站养护范围,公路管理站在诉讼中不能证明以尽到清理、防护、警示义务。存在过错,应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上就是对“道路上倾倒、遗失物品造成他人的损害,道路管理者是否有责任?”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在调解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任何以欺诈、胁迫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无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该调解协议对当事人都具有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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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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