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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卖报废车辆,造成他人危险是否需要担责?

此文章帮助了364人  作者:武广有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擅自出卖报废车辆,报废车辆在行驶中引发交通事故。

2010年3月9日,新华乡农民张某以4380元的价格,买下了邻村李某的一辆无牌报废的拖拉机。第二天,张某的亲戚王某驾驶拖拉机至“胎盘石”路段时,让罗学习驾驶,自己在副驾驶位置指导。因操作不当,拖拉机行至不远就从公路左侧坠入河中,王当场死亡,罗身体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3月29日,罗与王的家属达成协议,罗赔偿39000元。6月28日,歙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罗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10月9日,王的妻子和两个儿子把出卖拖拉机的李某告上法庭,认为洪的出卖行为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请求赔偿各项损失的 30%合人民币40000元。而洪认为,他出卖的只是废品,只能与罗发生买卖关系,根本与主张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力间接结合,判定被告应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判定被告承担该起事故的15%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18479.74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客观上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险隐患需要担责

本案中,被告违反国家报废车辆回收强制性规定,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导致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客观上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险隐患,被告的出售行为与罗、王的共同危险行为间接结合,实际导致了车毁人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间接结合侵权形式是共同侵权的一种,是指由动态行为和静态行为相结合组成的,当然这里的动态与静态只是相对概念,其参照是损害结果发生的过程。具体一点说,侵权行为原因力一部分是主动实施了某行为,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成为可能,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本案中张某的违法驾驶是主要原因;另一部分原因力是为损害发生提供了条件,这一原因力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二者结合在一起造成了损害事实。本案被告违反了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强制性规定。以上就是对“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引发事故出卖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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