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遭碾压殉职
新华网南京11月16日电(虞启忠 宁公宣)保平安,护稳定,就在全市公安机关“冬季攻势”如火如荼进行之际,南京一名交警在工作岗位因公殉职。
11月16日凌晨2时30分,高速七大队值班警组正在宁连高速主线收费站往南京方向新集检查站执行“冬季攻势”夜查任务。值班警务人员小何和小程在对一辆号牌为苏AF***3的白色奔驰小型越野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车内人员行迹可疑,遂让驾驶员缴费后把车子靠边停车进一步盘查。
此时,高速七大队民警史伟年巡逻回来交接班,了解事情经过后当即要求驾驶员提供驾驶证和行驶证。犯罪嫌疑人此刻突然发动汽车,史伟年在制止嫌疑人逃逸时,令人没有想到的一幕发生了,车辆突然加速,史伟年被拖行数十余米后,遭碾压。肇事车辆逃离现场。
肇事者该承担什么责任?
《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标准
(1)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②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④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B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C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D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E 严重超载驾驶的;
F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肇事车辆的车主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