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一次车祸两人死伤
2007年12月22日,原告杨春民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沪杭高速公路与被告郑孝锋雇佣的驾驶员陈雨木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原告杨春民及其车上乘员徐奎受伤,徐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2月,原告杨春民与死者徐奎的家属分别向海宁法院起诉,均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一次车祸两人死伤,强制保险按比例分配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用并不是固定的,在一年的时候基本费用是一致的,而从第二年开始交强险的缴纳费用与车辆上一年度的驾车行为有直接的关系,其中影响比较多的就是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酒驾等行为,特别是醉酒驾驶,不仅潜在很多危险,更会给我们带来经济损失。另外我们在考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时候,上一年度机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以及无责任等,赔偿的限额也是不同的。强制险的赔偿限额是指一次事故的额度,当出现多个受害人的情况时,应按照各自的损失额按比例分配。据此,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判决保险公司对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和受伤的当事人,根据两者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按比例赔偿,其中赔偿原告杨春民1.7万余元,赔偿徐奎亲属4万余元。
律师说法:一次车祸两人死伤,强制保险如何分配赔偿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车险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无责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无责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无责赔偿限额100元。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和受伤的当事人,根据两者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按比例赔偿,其中应该赔偿原告杨春民1.7万余元,赔偿徐奎亲属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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