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2013年,王某将保险车辆借给施某使用期间肇事致一死一伤,交警认定同等责任。2014年,经法院调解,施某赔付受害人28万余元,保险公司赔付了交强险,剩余款项1.4万余元由王某代施某支付受害人。王某向保险公司主张商业三责险赔付时,保险公司以王某对外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付致诉。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权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所签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承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财产直接损毁,王某向第三人承担赔偿义务后,保险公司应对超过机动车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部分,在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内向王某承担保险责任。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及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亦应由保险人在车损险保险金额内承担。保险公司未完全履行赔偿责任的行为构成违约,王某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赔
因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被保险人对外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下,保险公司仍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权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所签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承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财产直接损毁,王某向第三人承担赔偿义务后,保险公司应对超过机动车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部分,在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内向王某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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