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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直接理赔吗,交强险保单内容变更后应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417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强险是直接理赔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受害人直接获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的权利。哪么是不是受害人带着保险公司应需要票据能够直接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情况并不是如此,现实中大部分保险保险公司并不会应受害人的要求直接将保险理赔款项直接支付给受害人,一般情况下,额度在5000元以下的,应被保险人同意,可以直接支付给受害人,超过5000元,保险公司不会直接支付给受害人,造成现实中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案件比较多。

二、交强险保单内容变更后应注意什么

保险公司在办理未注册登记机动车交强险过程中,如需变更保险单的“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或“识别代码(车架号)”等栏目信息,应在出具正式批单的同时,提供1份加盖“保单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的批单正本(交投保人)复印件,用于该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使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留存。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车辆强制保险是对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也就是说对于本车乘车人受到伤害的,并不适用这一车险,但是如果车辆投保了座位险,可按照合同约定对本车的乘车人员适用座位险,对于人身损害适用多买多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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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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