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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分类,交通事故索赔是否先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

此文章帮助了682人  作者:惠州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分类

交通事故通常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到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索赔是否先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

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事故索赔必须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作为前置程序,但是2007年12月刚刚颁布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实际上就废除了旧法中的关于索赔必须以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作为前置程序的规定,所以除了自行协商,保险索赔外,现在不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先行申请调解,而可以直接依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了。

惠州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诉前调解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在签订调解协议后请求撤销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协议行为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无权代理、签订协议时有重大误解或协议显失公平或意思表示不真实、事故赔偿事项有遗漏以及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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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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