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从法条可知,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是加重处罚的。法律设置交通肇事逃逸加重处罚原则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保障国家追诉权利的实现,更主要的是在于禁止肇事人对公民生命财产权的漠视,国家追诉权利的实现与保障公民健康权和生命权相比,法律更应关注的是后者。交通肇事逃逸的情节既是结果加重的量刑情节,又是作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结果加重的量刑情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显然,作为高速运行车辆的驾驶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直接负有保护现场、救助伤员、协助交通管理部门调查的法定义务。这不仅是一种法定义务,也是一种最起码的道德要求。
二、什么情况交通肇事逃逸构成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交通肇事者是否成立自首要以自首的成立条件为前提。具体而言,对交通肇事案是否认定自首司法实践中多认为应作以下认定:①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并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典型的自首。②肇事后虽然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并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但又因惧怕承担责任而逃逸,后被抓获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在这种情形下,肇事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已经发生变化,不愿承担罪责而逃避法律制裁,客观行为也印证了其主观心态。③肇事者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但并未抢救伤者和财产,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自首,因为不管肇事者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他的行为确己使自己处于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下,只要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应当认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④肇事者抢救伤者利财产,但并未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的情形下,应区别不同情况加以对待。如果肇事者是忙于抢救伤者和财产而没有时间和机会报警,并且未逃逸,之后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和处理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从主观上看,肇事者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只是没有时间和机会报警,从报警和救助的逻辑关系上看,救助伤者应当是放在第一位的,在交通肇事发生以后,救助伤者刻不容缓,而报警投案则缓之无妨,此时救助应优于报警投案。如果呆板地强调肇事者报警投案势必是对法律规定的一种教条化理解。⑤肇事后未报警或未委托他人报警,但有证据证实肇事者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