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
行车过程中,难免会有交通事故发生。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要保持镇静,不能惊慌,应做以下处理。
1、迅速拨打122报警电话,保护好现场。如事故对道路通行造成了妨碍,应利用手机、数码相机先行拍照或者用硬物在地上作出标记后将车辆开至路边等待处理。
2、交警到达现场后,出示“三证”配合勘察。
3、如事故情况较为复杂,交警无法做出现场认定,当事双方与交警约定时间前往事故中队处理。
4、在事故中队向交警提交“三证”及其复印件,填写事故经过说明。
5、交警根据相关情况出具事故认定书,双方认可后签字。
6、根据事故认定书,有责任一方或者双方迅速通知保险公司,约定查看车况时间、地点,由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评估,并依此进行理赔。
7、如当事人对于车辆损失认定有疑义,可向交警大队提出申请,凭交警开具的车损评估委托书向车辆评估中心申请重新评估。
8、按照评估中心认定结果进行理赔。
二、涉外交通事故处理措施有哪些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将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当事人。
境外临时来华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请求。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其不同意检验、鉴定的,记录在案,不得强行检验、鉴定。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本人不接受调查的,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收集的证据,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通过外交途径转交给其所在机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国务院公安、外交部门。
涉外交通事故的调解,可以采用单方调解方式进行。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当事人协议赔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