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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的情形有哪些,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此文章帮助了326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诉讼的情形

下面的情形下是无法通过公安机关调解来解决问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

1、 当事人提供不出,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 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5、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

6、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二、事故赔偿诉讼起诉递交哪些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在交通事故强制执行中,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执行完毕,非诉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行完毕。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时间的,经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这之后还需要延长的,就需要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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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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