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调解书内容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二)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四)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五)赔偿方式和期限;(六)调解终结日期。第(三)项中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只要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尊重当事人对自身财产的处分权,都应予以认可。而过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按法规规定的项目和计算标准主持调解,赔偿义务人即使想多花钱了事也不行。
二、交通事故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①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③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④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⑤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⑥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