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处理部门
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除公安机关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处理交通事故。作为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一方,不能以任何借口擅自处理交通事故,被害方的损失只能由公安机关的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考虑予以解决。实际上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了疲乏路、林木、房屋、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损失。涉及公路管理、林木管理、房产管理及其他设施的管理等,这些部门可以在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提出要求和意见,但是不能代替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时,遵循地域管辖的原则,交通事故一般由县、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情节简单,损害较轻的事故,也可以由城市相当于公安派出所一级的交通警察队或者乡镇交通警察队处理;复杂、严重的案件当地基层公安机关难以处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派人参加或者直接处理。
在公安机关内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事故,公安机关的其他职能部门无权处理交通事故。列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港口、民航机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职责
按照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规定共分四个方面:
1、处理交通事故现场;
2、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3、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
4、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