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申请设立鉴定机构的条件
单位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单位名称和固定住所;
(二) 有适合鉴定工作的办公和业务用房;
(三) 有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
(四)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仪器、设备;
(五)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
(六)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资金保障;
(七) 有开展该鉴定项目的三名以上的鉴定人;
(八) 有完备的检验鉴定工作管理制度。
二、如何进行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写出伤残评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等)伤残及治疗情况(伤情鉴定、病历摘要)申请请求事项,申请人、申请日期。
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 15 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 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如果不服评定结果,必须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重新评定,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重新评定。15天内不申请重新评定的,评定生效,其后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的,为无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