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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引起的损失由谁承担,如何承担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685人  作者:内江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意外引起的损失由谁承担

如果是交通意外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损失呢?虽然双方都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责任,但损失的确存在了,比如车辆撞坏了,人身受伤甚至死亡了,且这种损害的确是因为意外事故中的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比如本案件中由于甲行车,方才碾到石块伤人。如果事故一方是机动车驾驶人,另一方是行为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对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损失,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如果损失超过赔偿限额的,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由机动车驾驶人给与受害人适当的补偿。

公平原则指当事人对损失的产生都没有主观上的过错,由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兼顾受害各方的损失,由于机动车是高速运转的维修工具,俗称铁包人,考虑其危险性,对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适当补偿。

内江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伤残赔偿金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重要项目之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为的”将残疾赔偿金分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这就导致同一国家不同“户籍”的公民在残疾赔偿金上有着天壤之别。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受害者的主要居住地在城镇,就可以按照城镇户口主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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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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