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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第二年投保的计算方法,交强险理赔期限是多久?

此文章帮助了876人  作者:烟台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强险第二年投保的计算方法

车主第一年投保交强险,需要支付的费用是统一的,但是第二年及以后需要支付的交强险,支付的保费是和上一年度的交通是否违章以及是否发生有责任交通死亡事故联系的。

第一年交纳的交强险费用,是依据国家颁布的交强险费率表,按照车辆运营目的以及车辆的座位数量的不同一共分8大类42小类,具体可以咨询相关保险公司,车主只要对号入座。但是从第二年开始,交强险的费用就会发生变化了,且体现了“奖优罚劣”的原则。

如果车辆在上一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没有违章,那么第二年的交强险价格就下浮10%

如果第二年还没有发生,那么第三年的交强险价格下浮20%,如果连续三年及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价格最多下浮30%。

如果上一年度发生两次以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那么第二年的交强险上浮10%,如果上一年度发生有责任交通死亡事故,那么第二年的交强险上浮30%。

根据已调整的基准费率,原先1050元的私家小型轿车基准费率现在为950元。打个比方,如果买来才开了一年的私家轿车上一年度有一次闯红灯(对应10%),有一次50%超速(对应上浮50%),但没有发生有责事故(根据规定,第一年可下浮10%),那么它的计算方式就是这样的——

950×(1-10%+10%+50%),结论是,第二年,你的交强险交纳费用是1425元,也就是说,你要为此多掏475元。

二、交强险理赔期限是多久

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0)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 人。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 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第三十条又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 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2、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在承运人会同收货人作出货物运输事故签证时起,被保险人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据、证件,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3、一些人寿和健康保险条款对保险事故通知都作了类似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或5日或10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索赔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权利的期间。

如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也有保险条款中直接规定了索赔时效,如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索赔期限的规定是“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 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笔者将这种时效称之为约定索赔时效,因为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效是法定的、确定不变的期间。 而关于时效的规定在法律中都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来变更,更不能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加以改变。虽然乍看,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索赔时 效与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索赔时效都是两年,期间仿佛一致。但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效起算是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而陆上 运输保险条款规定的时效起算是保险货物全部“卸离”后起,因此这两个期间的计算并不一致。况且,保险法规定的索赔时效还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烟台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车辆强制保险是对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也就是说对于本车乘车人受到伤害的,并不适用这一车险,但是如果车辆投保了座位险,可按照合同约定对本车的乘车人员适用座位险,对于人身损害适用多买多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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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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