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申请的处理,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
此文章帮助了369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申请的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调解的书面申请后,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二、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
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在交通事故强制执行中,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执行完毕,非诉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行完毕。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时间的,经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这之后还需要延长的,就需要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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